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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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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公司管理制度应依法制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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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艳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合伙人。视野开阔,理论扎实,勤谨敬业,擅长处理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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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盛某进入某材料公司担任机械维修工作,入职之初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还参加公司多次组织的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培训。后盛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连续在绩效考核中未合格,公司依规扣发其绩效工资后,盛某消极怠工,在当班时造成工作重大延误,以至流失客户,某材料公司遂给予盛某辞退处理。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某材料公司委托我所代为诉讼。

      承办人通过向委托人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盛某入职时,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附件,与劳动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各项规章制度不仅在员工入职之初就组织学习,此后亦多次进行培训。同时,上述规章制度系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并且经过与工会协商。为此,承办人认为,某材料公司对盛某的绩效考核、惩戒及辞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盛某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裁决结果

      仲裁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某材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系在职代会进行充分协商后通过,且与工会进行协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对于上述规章制度,公司亦对员工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和培训,可以作为处理公司与员工争议的依据,遂依法驳回了盛某的各项仲裁请求。盛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公司行使管理权,同时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员工充分告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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