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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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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律师处理行政拘留案件常规操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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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艳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合伙人。视野开阔,理论扎实,勤谨敬业,擅长处理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多起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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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一则警情通报引起媒体关注,通报中的打人者“王某某”系王思聪,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因“王某某”等四人申请复议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导致网络热议,更有甚者直指警方执法腐败,“法律向资本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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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警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有法可依。律师在办理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时,除特别情况外,基本上都会提出申请暂缓执行。笔者亦曾代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有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见,王某某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这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必要程序;王某某等人因误会升级后殴打他人,如系偶发,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意赔偿,有固定住所等,一般会认定为暂缓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因此,警方对王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当属正常执法。

      一般治安案件中,大部分人认为比起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较轻,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不太愿意花时间花金钱寻求法律救济,也就较少见到暂缓执行的情形。故此,当“首富”之子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引发网络热议。不过,通过此案,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在以后碰到此种情况时,不仅可以合法行使权利,为自身争取宽大处理,也可以在面对网络纷争时,保持冷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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