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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赵鹏律师,法学本科学历,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合伙人,多年大型国企法律事务专员职业经历,擅长处理公司合同管理、人力资源与劳动关系风险控制、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运行等法律事务。
案情简介
员工刘某与某公司2017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每日按订单要求安排工作任务,每月计发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以公司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承办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查明公司实行订单管理模式,根据每个工序的要求安排员工每日的计件工作任务。如果有员工当日完不成计件工作任务,将导致下一步的工序拖延进而影响订单交付,因此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当日的计件任务应当日完成。刘某因工作效率较低,经常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对此,承办人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下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不能单纯以延长劳动时间来判断,还要考虑员工加班是否是为了完成计件任务。如果是为了完成计件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计件工资,工资数额依照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计算,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长工作时间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由单位安排的加班,因此裁决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以同样理由驳回其诉请,刘某又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点评
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由此可见,认定计件工资制度下是否应支付加班费,不只看是否超过工作时间,关键看是否完成计件定额任务。本案中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应诉关键点,巧妙利用举证规则,取得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