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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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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普法 | 律师调查锁定夫妻之债,债权人受偿更添保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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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伟伟律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合伙人,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宜昌市第五届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辩方第一名,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律师、办案能手等称号。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物权、侵权以及非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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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底,汪某因承接上海建工紫云铁路调度中心外墙保温项目施工需要工人,遂与昂锐装饰公司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昂锐装饰公司派遣工人为汪某提供劳务。项目完工后,汪某长期拖欠劳务费。2022年4月6日,汪某与昂锐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昂锐装饰公司为汪某提供劳务产值为371119.08元,汪某已支付195220元,下欠175899.08元,汪某承诺在同年5月1日前支付欠款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务到期后,汪某未清偿。昂锐公司经了解,发现汪某负债累累,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昂锐装饰公司深感追债无望,遂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依据委托人陈述,承办律师田伟伟经多方调查发现:本案劳务工人和昂锐装饰公司收取的劳务费中,有两笔系从汪某之妻王某的银行账户转出,另外,汪某因承接“梅岭馨语”部分工程抵债获得的一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且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案涉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遂将王某、汪某二人列为被告,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

  判决结果

  庭审中,王某辩称与汪某早已分居,对汪某经营活动毫不知情,拟证明案涉债务为汪某个人债务。承办律师根据调查取得的书证、证人证言,结合庭审发问,让真相得以显现。原来王某承接工程所得的工程款,部分转给了妻子汪某,汪某收到后又对外支付了部分工人劳务费。且王某单独所有的梅岭馨语小区房屋也是汪某承接工程以物抵债所得。据此,承办律师主张:1、王某参与了汪某承接工程的支付结算,构成夫妻共同经营,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2、王某与汪某共同经营所获取的房屋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亦可认定王某与案涉劳务费的处理具有利益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王某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夷陵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认人意见,将本案债务认定为汪某与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汪某清偿该债务,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若能通过调查获取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对于认定夫妻共同之债,有效实现债权人债权甚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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