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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法院对付“老赖”下猛药

2007年4月8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刘某决定实施司法拘留七天。

被拘留人刘某于1999年初受申请人俞某委托操作其股票帐户,同年4月9日,俞某将25万元转入刘某的资金帐户上,同时将武某的股票帐户(资金3万元)也委托刘某操作。随后,俞某与刘某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由刘某操作上述28万元进行证券买卖,每年盈利100%,后双方因故发生争议,俞某称刘某不按协议执行,多次要求刘某退还余款10万元。此案经过了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6年5月12日,湖北省高给人民法院下达(2006)鄂民监一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民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即刘某返还俞某投资款10万元。此案的纷争随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2006年7月11日,俞某向西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刘某已经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现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刘某也不知去向。调查中还发现,与刘某有关的房产和其它动产都已登记在他人名下。案件的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2007年4月8日晚7时许,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邹顺友接到申请人俞某的举报,称已在本市时代广场处发现刘某的踪迹,邹局长迅速指示强制执行科干警将刘某带到执行局接受询问,刘某被带到法院后,在接受询问时,对转移、隐匿财产毫无悔意,据此,西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今年以来,西陵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力求做到树立和谐司法观念和达到和谐司法效果的统一,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老赖下“猛药”,采取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适时运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手段,执结了一批案件,确保了法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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