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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两名” 离婚案撤诉

       日前,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由于《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名有一字之差,导致案件撤诉。 
        前不久,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其丈夫两年来下落不明,法院立案后以公告方式给其丈夫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天,其丈夫还是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庭审中,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结婚证》,上面所登记的被告的姓名与户口本上的姓名居然有一字不同,一个登记的是“鱼”字,一个是“儒”字。由于出现一人两名,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杨女士撤诉。

        法官点评
        葛洲坝法院民庭法官李祖旺:虽然原告向法官解释称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但考虑到被告未到庭,而原告杨女士也没有当庭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结婚证》上所登记的姓名与《户口本》所载明的姓名系同一个人,故原告起诉离婚的主体不明确,只得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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