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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友谊 2007-07-16
甲雇佣的司机乙驾车在高速上和丙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乙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丙的货车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乙死亡后,甲给乙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请问:甲能否能否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丙和丙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为什么?谢谢解答!
管理员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甲可以向丙追偿。 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只能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甲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害人,但因为甲在赔偿后具有追偿权利,因此甲也可以向丙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 (王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