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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公司中标青岛市两个工程项目,安排我前往工作。在青岛,项目经理安排我到其中一个工地

  万里飞沙 2007-08-11

  去年4月,公司中标青岛市两个工程项目,安排我前往工作。在青岛,项目经理安排我到其中一个工地,居住在施工现场临时宿舍,专门负责该项目.7月31日晚19:30左右,施工方的苟同志,请我和施工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工作的刘同志等6人,在工地办公室吃饭。期间,我们对近期的工程施工情况进行了沟通,并交换意见,刘同志在某些工作环节方面意见和我不一致,并和我争执了几句。吃完饭后我回到隔壁自己住的宿舍,在电脑上整理一些工程方面的资料,他们则在办公室里聊天,约10:00左右,刘同志到我宿舍门口大声喊我,让我出去,问我是不是看不起他,并说你要是看不起我我今天就你,随即真的动手。因我和刘同志在从未发生过任何矛盾,知道他是因刚才吃饭时发生的争执和我产生了误会,就没有还手,只是躲闪,并喊苟同志帮忙阻止他的行为,在他用拳头打在我的眼睛上时,我本能用手防卫式挡了他一下,他倒地后拿出手机,喊你快到办公室这来,很快民工居住的工棚处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人手里拿有一根钢管,他从那人手中夺过钢管就向我打了过来,我躲闪不及,被打在右脚的关节处,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我想问的就是,这样情况下受伤算不算工伤?谢谢!


  管理员回复

  解答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以上意见供参考。(闫剑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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