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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想咨询一下,我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地一教材生产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批教材

  angel 2007-09-06

  律师好! 想咨询一下,我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地一教材生产机构(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批教材,当时本教材乙方宣称没有签定给任何人于代理权,正在选定代理人之中,甲方想成为其教材的代理人,所以与乙方谈好价格订购教材大批量,数月过后,乙方决定把教材的代理权发放给另一经销商(以下简称为丙方),甲方不想和丙方同时销售其教材,所以决定退货,但是乙方不于退货,并且当时发货时货没有发全,到现在还拖欠其教材辅助产品,我们有进货单和邮件为证,不久前丙方打电话说我们要退货可以,在乙方那退不了,在她那里可以退,但是不以进货价退,反之我们如果销售其教材,她会告我们.我想知道,第一,丙方签代理协议在我进货之后,应该没有权利控制我之前进的教材销售的活动吧,她这样恐吓我不合法吧,但我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把签定代理权的时间提前了,第二,我和乙方当初没有任何协议,但是进了教材不能退货,我觉得不可能吧,而且没有把货品发完整,我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管理员回复

  就你所提案情,发表意见如下: 一、如果你没有乙方承诺你有在当地的独家代理权的证据,则不论乙、丙双方是在你进货以前还是在你进货以后签订的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丙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只能约束他们双方,而你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受他们双方合同的约束,你仍然有权继续销售你进的教材。但对于没有配齐辅助产品的教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间内配齐即“采取补救措施”;如乙方在你通知他以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没有补齐,则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你可迳行将这些未配齐的教材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二、如果你有乙方承诺你有在当地的独家代理权的证据(你目前虽然没有证据,但还是有可能取得你需要的证据的),如乙、丙双方是在你进货以前签订有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乙方对你构成欺诈,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如乙、丙双方是在你进货以后签订代理合同,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江爱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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