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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1月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5月我辞职了,在我刚去公司1个星期左右的样子老板派我去杭州学习,费用为2000元

  abbysu 2007-09-06

  我去年11月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5月我辞职了,在我刚去公司1个星期左右的样子老板派我去杭州学习,费用为2000元,但是事先并没有告知我学习后要在公司服务多长时间,也没有告诉我在离职后需要自己出学习的费用,当时上班的时候老板与我谈定的是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500,但是在试用了4个月以后,老板没有和我谈任何转正的事情工资依然还是500元,而且还总是拖欠工资,最后我在4月24号就辞职了,离开后1个月的样子,我找老板领取我3月4月的工资,但是老板说拿工资可以,但是要我把当初学习的费用给交了再拿工资,之后就一直不再提给工资的事情,所以我想请问律师一下,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解决?能通过法律解决么?


  管理员回复

  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无故延长试用期,又无正当理由拖延工资,员工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袁绪令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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