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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哪里 2007-11-19
律师们好! 我是一家私营公司的员工,于2003年3月在公司任职,现已任职4年9个月。一直以来公司都没有跟我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直到2006年时劳动监察来年审的时候,才与我们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但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签(因为没有人来查)。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只是让我们以个人的名义交纳之后,回公司报销1200元/年(从2007年开始)。由于个人无法交纳生育保险,我于2007年3月生产的费用全部自费,且只享受了一个月的带薪产假。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我现在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劳动法》即将实施的情况下,走怎样的途径能够最大程度的弥补损失。谢谢!
管理员回复
要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补办以前的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吴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