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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助 2007-11-19
律师好,我们是葛洲坝一家企业的职工,是1994年到公司上班,1996年公司才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每年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1月,公司改制,并制定了改制方案,在改制方案中,公司将职工分成长期职工和短期职工两种并制订了两种不同的待遇,对长期工按人平均工资进行工龄买断,并享受2至4万元的创业基金补贴,而对我们短期工则实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方法,只补偿2001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并按他们所规定的岗技工资(而不是我们实际月工资)来补偿,并不享受长期工的创业基金待遇,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享受与长期工同样的待遇来进行补偿吗?我们该怎么做呢?请求您的答复!!! 一群渴求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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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若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甘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