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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别的车站 2008-03-25
你好!我有个问题在2000年的时候我老公在银行挪用了公款,在2007年他因要入党要还清款项,所以找我母亲借了40000元写有借条.请问这算不算我们的共同财产. 另外一个问题他们家在十三码头代款买的房子房子上有我老公的名字请问如果我要求离的话那房子我能分多少
管理员回复
一、挪用公款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因此形成的债务应属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你问题中的“共同财产”应为“共同债务”)。 二、有你丈夫的名字是否可以理解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权人中有你丈夫?如是,则对照以下法律规定可以判断:《婚姻法》第十八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如该房的全部或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你可得到你丈夫所占房屋份额的一半。(江爱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