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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2008-05-13
你好,我是湖北浠水人,2007年大广北高速公路开始修,从我村经过,我村被征用的土地均未良田,而且当年均种由油菜(10月份),老百姓都不知道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县政府出台一个统一标准,此标准只有少数镇干部及村干部知道,我只知道村里截留了30%(不知道这30%以什么为标准),最终发到老百姓手里的,一亩好像是18500元(人均不到3000元,青苗补偿一亩才200元,而且这3000元包含所有补偿及安置费,而且道路占用耕地的计算方法也不知道,当时是按照道路占用净面积计算的),我查了一下湖北省补偿标准,浠水县好像是四类,一亩地最底年产值900元,人均补偿标准应该是7600元,如此大的差距,我们该如何维权???县政府肯定提留不少,我们老百姓一点知情权没有?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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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征收的标准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违规的监督和处理也作出了明确确定。现摘抄如下,若不理解,可直接致电或到本所当面咨询。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谢谢您的关注!(郑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