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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凡人 2008-08-07
2007年11月20日,我将自家的一辆货车作价5万元卖给了甲,甲当时付款3万元,余款2万元书面约定甲于2008年底付清,若不按时付清,我将车收回,甲已经付的3万元我有权概不退回。现在,甲经我多次催要,仍没有将下欠的2万元付给我。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卖给甲的货车,并不给甲退款?
管理员回复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要求收回卖给甲的货车;2、并不退给甲3万元的前期付款?但本人认为,第2项请求很难获得全部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车价总共5万元,一年的营运收入应该不会有3万之多,你们合同中约定的3万元不退,其性质就是违约金。因此,诉讼过程中,对方有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 因车辆被对方控制,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朱义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