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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文 2008-08-07
律师您好!2008年12月20日,我乘坐我亲戚的摩托车上街买菜时,与甲骑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住院共造成损失8500元,交警认定我无责任,甲负主要责任,我的亲戚负次要责任。请问您我只起诉甲,要求甲赔偿我的8500元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管理员回复
您好,如果您只起诉甲并要求其赔偿全部8500元损失,那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还是会追加您的亲戚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为依据您对案情的叙述,车祸完全是因他们两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他们两人都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必然要追加您的亲戚为共同被告。 而且如不考虑其他情形,仅依您所述,法院会判决您的亲戚和甲对您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会依情形划分出他们各自过错程度所占的具体比例,并以此认定他们各自的赔偿份额。其结果是,您可以要求甲支付您全部的赔偿款,但甲全额赔偿之后则又可向您亲戚索要他应承担的那份赔偿款;而如果您放弃了对您亲戚的索赔,只向甲方全额索赔,那甲也相应免责,甲只需支付他那部分赔偿份额便足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 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 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 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 法律文书中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 ,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 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郑国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