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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务员,刚计划内生育完第二胎,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13条...

  笑语人生 2009-08-07

  我是一名公务员,刚计划内生育完第二胎,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13条向单位申请哺乳长假,单位说该条例已废除,不予批准,请问该条例是否真已废除,我能否请哺乳假

  管理员回复

  首先谢谢你对本所的信任。 你所说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9年3月8日开始施行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新保护规定中没有原实施办法关于哺乳期请假的内容,只有第十四条规定了哺乳时间,具体为“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故你的哺乳时间只能根据该规定确定。(陈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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