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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jia 2013-08-07
您好!打扰了。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是2005年和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0年8月,但由于个人问题,我上月辞职,由于当时签订合同时有违约金一项,如今公司要我交违约金,不是2008年后劳动法为保护弱势群体,不需要违约金吗?我是严格按程序走的,递辞职报告后一个月离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从2008年6月开始就没有交住房公积金及2009年2月~6月的三险一金均未交,我该如何要。申明一下,我们公司运行良好。现在首先急需知道是否交违约金??盼,谢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由于您陈述此事中,有很多问题都不明确,首先要明确您这个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其次就是单位是不是对您进行了专向培训,再就是您提前30天提出离职时,这个申请书是怎么提交的。建议您来我们所当面咨询或拨打本所咨询电话(0717-6900007)。(曹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