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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与向某结婚,并将户口签到了向某所在的甲村

  小舟 2015-08-07

  我1996年与向某结婚,并将户口签到了向某所在的甲村。2001年,我和向某离婚,但户口一直在甲村。2005年,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填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甲村没有将我填为承包土地共有人。2008年,因工程建设需要,将向某的土地征收一部分,获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共计7万元。请问:我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这笔钱


  管理员回复

  你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应当一并处理。如离婚时未作处理,而你又未在该村承包其他土地,则你有权主张分配向某部分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闫剑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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