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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西林 2016-08-07
甲政府给张某出具一张欠其工程款15万元的虚假欠据。2008年,张某向银行贷款15万元,由张某给甲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甲政府从“所欠的”工程款中扣款还贷。甲政府也给该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从所欠张某的工程款中扣款还贷,同时承诺:若造成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甲政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本息。此后,张某没有偿还贷款。现在,银行要求甲政府按承诺书履行还款责任。请问:甲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
管理员回复
您好,1、关于甲政府给张某出具一张欠其工程款15万元的虚假欠据的效力问题。该欠据有涉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欠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2、关于甲政府给银行出具承诺书的效力及甲政府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甲政府给银行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保证行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因甲政府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故甲政府的担保行为无效,而且甲政府出具虚假欠据并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法而存在过错。同时,银行对甲政府不具备担保人资格也应明知,所以银行也存在过错。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此,甲政府将要承担张某不能清偿部分1/2的还款责任。 (杨一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