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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问:罗某为了做生意,向我借款100万元,约定3年到期返还,利息为30万元。 2000年7月,我将100万元现金支付给罗某,罗某以自己的一处门面房作为借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罗某又向赵某借款10万元。2003年8月,罗某因无法清偿我的到期借款及利息,我便行使抵押权,要求将该门面房折价偿还债务。与此同时,赵某也找到罗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10万元。经有关部门评估,该房产价值100万元,另外房屋装修的价值为20万元,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就装修部分主张抵押权而优先受偿?
“商报百名律师团”律师郑国庆: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房产的装修部分。律师认为,装修实质上是房产的添附,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装修属于罗先生,则该抵押权及于装修部分,李先生可以就该门面包括装修部分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