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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案即将开庭

     近期,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汉生(宜昌市隆安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展隆安公司业务,自2006年7月以来,纠集以黎某等人为首三十余人的社会闲杂人员为该公司的“外围人员”,其目的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威逼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至案发时,该团伙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汉生、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授意并直接参与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共致一人重伤、六人轻伤(其中黄汉生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等14名被告人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案源于2008年12月16日晚发生在原湖北开关厂宿舍的拆迁冲突,在冲突中,湖北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卢齐君受重伤,该公司总经理郑连喜及销售总监丁松柏分别受轻伤,另有一人为轻微伤。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已定于2009年9月23日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汉生的亲属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陈守邦和郑国庆两名律师出庭辩护,该案另有3名被告人也分别委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的另3名律师担任辩护人。这是该所近年来,在同一案件中出庭律师最多的一次。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该所于9月18日组织了案件讨论,参加讨论的律师认为,拆迁市场矛盾突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拆迁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矛盾激化,主要是拆迁工作方法不当,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会律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赵在春作为该所顾问应邀参与讨论,并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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