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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2日,郑某在北京丰台区虞美歌舞厅认识河北男子张某。同日晚22时许,张某带郑某到其住处陪聊,张某对郑某说,你陪我聊到凌晨5点钟,我床头柜的钱你随便拿。凌晨5点钟,张某在熟睡时,郑某打开床头柜抽屉拿了7万元钱离开张某住处。早上7点钟,张某发现钱少了7万元就报案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认定郑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我所接受郑某母亲的委托担任郑某二审辩护人,袁绪令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辩护人。袁律师接受指派后,4次到北京会见郑某,到一审法院找承办法官和二审承办法官沟通,提出本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盗窃;郑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已经全部退赃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同时又到郑某在宜昌的居住地了解情况,郑某居住地妇联,居委会,学校都出具了郑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提交二审法院。北京市二中院采纳了袁律师在法定刑以下减刑的辩护意见,改判郑某5年有期徒刑,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袁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书,结合相关单位的证明复核后认为,郑某犯盗窃的动机特殊,事后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小,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其改造不利,认为二审判处刑罚过重,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在袁律师的努力下,上诉改判成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很成功了,当事人很满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以量刑过重裁定发回重审,使本案又有了再次减刑的机会,我所又接受了郑某母亲的委托担任重审一审辩护人。袁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案情认为本案可以从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如果成功,郑某就可以释放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