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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熊某某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等45起犯罪。该黑社会团伙成员赵某的亲属委托我所梁修民律师、曹平律师担任辩护人。
在本案审理中,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赵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受蒙蔽参见了熊某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赵某虽然参加了赌博犯罪活动,但其只是一般参与者,更是一名受害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虽然参加了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但其只是一名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西陵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赵某定罪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梁修民 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