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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9日,朱某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8月20日,犯罪嫌疑人的姐姐委托我所王泽民律师为朱某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迅速会见了朱某,了解了案情,朱某告诉律师自己没有犯罪。承办律师告诉朱某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并向朱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告知朱某从8月19日起七天内公安机关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当天立即释放了朱某,并依法对朱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