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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成了植物人,我能不能离婚?

  案情:

        1994年元月15日,周某和杜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感情出现危机,2004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2006年3月14日,杜某帮其母亲翻窗开门不慎摔成重伤,经治疗,杜某成了植物人,2007年12月4日周某向伍家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周某与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接到判决后,周某对生活濒于绝望,2010年8月20日,周某对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实在无力招架,于是再次向伍家区法院起诉离婚。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杜某成为植物人,周某有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老公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杜某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周某起诉离婚从法律上看完全符合规定。

        评析:婚姻问题VS扶养问题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本案中杜某成为植物人,双方婚姻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本案中丈夫杜某成为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妻子周某要求离婚是完全正当的。

        这类案件往往也是因为扶养问题才很难判决,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部分人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涉及到植物人一方的扶养问题,可以适当要求健康一方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比如判决一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等等),就可以很好的解决婚姻问题和扶养的问题,这样的做法也应该更为合理。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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