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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婚后生子,丈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原告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妻子隐瞒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婚后生子,丈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一审法院支持。

        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2007年2月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3月协议离婚。后被告在隐瞒未婚先孕的情况下请求与原告复婚,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复婚。2010年3月被告生育一子,取名禇某。复婚后被告不愿意与原告沟通,且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接打电话、收发信息等经常背着原告,引起原告怀疑。2010年4月,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DNA亲子鉴定。其鉴定结论,原告并非禇某生物学父亲。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褚某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判令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复婚后,双方应加强沟通,消化以前的矛盾,但原被告复婚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因褚某并非原告亲生,因而褚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义务。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在怀孕期间未告知原告真相,在褚某出生后仍然隐瞒,致使原告误以为褚某是其亲生子,原告从初为人父的喜悦与兴奋,到得知褚某并非亲生而带来的失落与痛苦,其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和人格尊严受到的损害,应为常人能理解。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安慰其受伤的心灵。根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褚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

                        (梁修民  杨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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