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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6日,廖某因承租某批发市场商铺与A公司签订了两份《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两年。廖某承租后,长期未按约支付租金,2009年6月18日,A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廖某收到通知后仍拒付租金并拒不腾退。A公司遂诉至法院,廖某反诉A公司违约,后其撤回反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廖某以合同无效且未明确约定租金,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A公司委托我所代理二审应诉。
承办律师认为:一、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也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商铺供廖某承租,廖某上诉称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廖某在合同期内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要欠付租金及违约金。三、如A公司存在违约,廖某也应另行主张权利,不应成为其不付租金的理由。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如下:一、廖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某批发市场商铺。二、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公司欠付的租金197613.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