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赵某是宜昌郊区村民,无妻子儿女、父母双亡。从1997年到宜昌城区建筑工地务工、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其收入、居住地亦不固定。2012年2月,赵某遭遇车祸身亡。
关于赔偿问题,赵某同胞弟弟作为继承人与肇事方协商,肇事方认为赵某户籍在农村,坚持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赵某弟弟认为赵某在宜昌虽没有固定住所,但一直宜昌务工十多年,主要居住地点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弟弟遂来我所请求提供法律帮助。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袁绪令律师代理此案。袁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要按照宜昌城镇标准赔偿,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事实:1、赵某有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2、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袁律师根据赵某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到赵某生前务工的建筑公司调查务工和居住事实。通过大量调查,共有三家建筑公司提供了用工登记信息、工资表和在工地居住的证明等,因工期关系,每家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都不满一年,但累计连续计算超过了一年以上,上列证据证明了赵某经常居住地在宜昌城区这一事实。
开庭时、肇事方抗辩认为赵某收入不稳定、居住地不固定,不符合经常居住地连续满一年以上的规定。袁律师认为、赵某从1997年至今没有离开宜昌城区、再此期间一直在城区工作和居住,消费也是在城区,在同一个城市居住和生活的连续性只要满一年,就符合经常居住地连续满一年以上的规定,本案赵某的情形符合城镇赔偿标准。
法院采纳了袁律师提供的证据证明赵某在宜昌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法院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调解此案,赵某家属获得应有的赔偿,对我所及袁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