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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久欠费,保全显神威
(2015)鄂陈律民字第 0271号
2011年3月1日,弘洋投资与国贸集团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弘洋投资将位于香山福久源项目负一层至地上四层共计36936.44平方米定制卖场整体出租给国贸从事经营活动;弘洋投资给予国贸集团一年半免租期,;租赁费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月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每延期一天按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次月按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弘洋投资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弘洋投资于2013年12月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国贸集团进场装修、使用。合同约定的免租期限届满前后,弘洋投资多次发函提示、敦促国贸集团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但国贸集团一直以未办理书面房屋交接手续等原因为借口,拖欠租金。出于合作考虑,弘洋投资多次要求协商并作出让步,都被国贸集团强势拒绝。
本所律师受案后,认为弘洋投资与国贸集团所签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弘洋投资交付租赁房屋后,国贸集团应当依约履行支付租金合同义务,其逾期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向法院起诉后,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迅速查封国贸集团多处银行帐号。资金被冻结后,国贸集团经营濒临瘫痪,只能主动寻求调解,最终不但全额支付所欠租金,而且承担了弘洋投资所支付的所有律师费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