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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惠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
(2015)鄂陈律民字第0270号
一、基本案情
王宗玉与李英秀系夫妻关系,其西陵区杨柳一巷16-202号的住房系公房。1994年7月单位实施房改,动员职工购买70%的产权。王宗玉夫妇无儿无女,年老多病,无力购房。
原告王宗惠与王宗玉之间系远房堂兄妹关系,平常两家关系亲密。王宗玉就房改购房一事与王宗惠商量,以王宗玉的名义由王宗惠出资购买该房屋,房屋由王宗玉夫妇居住,二人过世后房屋由王宗惠“继承”。同年6月,原告支付了购买70%产权的房款。为了明确房屋的归属及避免纠纷,1998年11月,王宗玉夫妇到市公证处分别进行了“遗嘱公证”,二人均表示购买该房屋70%产权的资金系王宗惠支付,二人愿意在去世以后将上述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归王宗惠所有;如果该房屋另外30%仍进行房改,仍由王宗惠出资购买,并在二人去世后全部产权归王宗惠所有。2000年3月,市食品公司对涉案房屋30%的产权继续实施房改,王宗惠又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同年办理了房产证,产权人登记为王宗玉。2011年4月王宗玉去世,2014年11月李英秀去世。王宗惠要求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以便过户涉案房屋,但市公证处以李英秀生前已声明撤销其公证遗嘱为由不同意办理。王宗惠眼看着属于自己的房屋被人霸占,过户又遇阻,四处信访亦不能解决问题,走投无路,想到了求助律师。
二、代理意见:
1、王宗惠与其堂兄、嫂之间并非继承法律关系,而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第一份公证遗嘱应当认定为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王宗玉是名义上的购买人,王宗慧是实际购买人。
2、借名买房合同的出资人王宗慧的义务均已履行,包括后续为购买30%的产权而支付了对价,且享有权利的条件(附期限)也已经成就(王宗玉夫妇居住至去世)。
3、第二份公证声明,是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单方意思表示不具有撤销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效力。
三、当庭调解
案件于2015年12月4日开庭审理,由于此前律师准备充分,开庭呈现一边倒的态势,法庭调查结束,二被告自知理亏,在法院的组织下,当庭即达成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王宗惠所有,由原告王宗惠、被告覃某各补偿护工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500元,张某于2015年12月20日前腾退房屋交与原告王宗惠。至此,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承办人:朱义国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