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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瑛民间借贷案
承办人:闫剑平、陈胜生
原告持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及转款凭证起诉索要80万元借款,被告称欠款已分多次还清,但未收回收条。承办人仔细核对双方证据,质证时指出双方发生多笔往来,原告诉称的借款已清偿,并提出反证证明原告诉称的借还款事实与转账凭证之间相互矛盾。法院采纳了承办人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充分把握证据质证环节,举出反证证明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间多处矛盾,最终法院采纳承办人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借、还款手续不全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