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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适时变更思路,巧妙化解商品房买卖作为借款担保案危机,实现债权近两千万元
——江城公司与律信公司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城公司与律信公司仲裁、执行案
承办律师:陈守邦、杨成呈
2014年2月26日,曹某向江城公司借款1000万元,月息2.4%。同日,律信公司与江城公司签订30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江城公司与律信公司补充约定:30套商品房的总价款1000万元,房款全部结清;律信公司作为曹某借款担保人,若曹某逾期还款,律信公司为江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转让手续,江城公司有权对房屋另行出售。
曹某到期未能还款,而此时律信公司也债台高筑。更糟的是律信公司所有商品房均以在建工程抵押建行。施工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起诉。江城公司面对本息近2000万无法收回,如坐针毡。
根据2015年9月1日刚实行的审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按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驳回起诉。承办律师经仔细分析确定诉讼思路,先请求律信公司办理 30 套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然后根据法庭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以拍卖、变卖 30 套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办律师将案件以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起诉,经夷陵区法院移送猇亭区法院审理。猇亭区法院一审仅支持曹某、律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支持江城公司享有30套商品房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宜昌中院二审期间维持原判决的可能性较大,案件一度陷入危机。
承办律师大胆尝试变更诉讼思路与策略,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履行30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江城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若再发生争议由仲裁处理。
案件再度一波三折。因律信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仲裁过程中江城公司发现30套商品房其中的19套被夷陵区法院工程款优先权案件执行中已处理。承办律师当机立断于2018年3月12日,向夷陵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迫于执行异议的压力,2018年3月23日、26日,夷陵区法院组织江城公司、律信公司协调已被处理的19套商品房解决方案。最终各方妥协,采用置换的方式补偿了江城公司已被处理的19套商品房的损失。2018年4月19日,仲裁委 [2018]宜仲调字第34号调解书,确定律信公司应为江城公司办理剩余的11套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执行中,同年5月8日将上述11套商品房过户登记至江城公司名下。江城公司本金及利息总债权近2000多万元得到全部清偿。
点评:
1.承办律师预先设计诉讼方案,因新司法解释的实行,一审判决结果不利,案件一度陷入危机。二审中,承办律师大胆决策,适时变更诉讼思路与策略,将对方拉倒谈判桌上,谈判达成一致将案件推至新的局面。
2.面对案件标的30套商品房中的19套商品房已被人民法院执行处理的突发状况,果断决策,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案件中谋取了生机,促成置换谈判,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