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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成立15周年暨乔迁座谈会 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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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5周年暨乔迁座谈会

十大经典案例

 

男:经典案例一

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损失一亿三

——清江水电公司应诉武汉信达借款合同案

 

2008)鄂陈律民字第0095号

2008)鄂陈律民字第0096号

 

承办律师:陈胜生、陈守邦

 

2008年4月1日,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昌丰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1.3亿元,并认为被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被告深圳市清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接受其财产并再次转移到被告湖北新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司法解释,承担连带责任。湖北高院受理后将本案交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清江水电公司和深圳清江投资公司均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应诉,承办律师分析认为,原告诉称昌丰公司所谓转移资产的行为,实际上是昌丰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投资入股后财产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必然导致财产权利丧失或价值减少,不属于转移资产、恶意逃债的行为,也不是企业改制行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清江水电公司和深圳清江投资公司对昌丰公司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咸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对清江水电公司、深圳清江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鄂民二终字第0014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经典之处,在于正确认定企业投资与企业改制的区别,从而正确适用法律,为委托人避免了1.3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附图:在原图基础上增加清江公司标志性建筑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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