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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典案例二
免责条款未说明 保险公司应担责
——段淼鑫诉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鄂陈律民字第0221号
(2013)鄂陈律民字第0296号
承办律师:田伟伟
2013年6月22日,段某花巨资购买了一部全新的奥迪高级轿车,为了避免万一,当天为新买的爱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等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自2013年6月23日零时起,保险期间1年。同年8月2日,段某驾驶该车在宜昌市三峡大学黄河路口路段行驶时,因暴雨致使车辆被淹并导致发动机熄火。经奥迪4S店对发动机检修,发生费用105129元。10万余元的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段某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车是因暴雨造成的损失,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没有购买“涉水损失险”,因此拒绝赔偿。
段某慕名向本所律师求助,本所指派田伟伟律师代理原告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保宜昌公司赔偿损失105129元。
被告太保宜昌公司答辩认为,因该车没有购买“涉水损失险”,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因暴雨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第九条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1.“发动机”是否属于“保险机动车”的一部分?
2.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暴雨损失”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涉水损失”是什么关系?
3.《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项免责条款对段某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研究后认为:
1.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依据投保车辆的价值确定的,显然,发动机属于机动车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将“发动机”排除在“机动车”之外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2.本案奥迪车因“暴雨”导致车辆“涉水”,显然“暴雨”是原因,而车辆“涉水”则是暴雨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承认“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要赔偿,但因“暴雨”导致车辆“涉水”又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抗辩显然是一种悖论。
3.关于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承办律师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奥迪车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段某车辆维修费105129元,并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被告太保宜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处于市场强势主体的相对方合法权益,律师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附图:
1.全新奥迪车照片特写;
2.太平洋保险保单(正本);
3.“暴雨”致奥迪车遭水淹;
4.车辆损失清单或结算单;
5.太平洋保险索赔申请书;
6.拒绝赔偿答复(重点:最后一行:……我司不予赔付)
7.民事起诉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上诉状;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