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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经典案例三
冒名顶替抵押他人房产
釜底抽薪推翻非法债务
——建行三峡分行诉杨某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案
——杨海静诉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他项权登记案
(2015)鄂陈律民字第0332号
(2015)鄂陈律行字第0003号
(2015)鄂陈律行字第0016号
承办律师:杨成呈
2015年7月4日,建行三峡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5万元和相应利息;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杨某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若杨某不能履行债务,建行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杨某收到民事起诉状后,犹如晴天霹雳。不久前丈夫意外身亡,家里已是一贫如洗,仅剩下这套住房尚可让母女俩栖身。
杨某慕名来到本所寻求律师帮助,并明确表示,从未向银行贷款,也未给银行办过抵押。这是从哪来的银行贷款呢?简直就是祸从天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承办律师审查后,发现建行三峡分行确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证据。承办律师认为,建行三峡分行已向法庭提供了借款合同,转款凭证,结婚证等证据,尤其是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他项权证原件,证据对被告明显不利。承办律师依照本所案件讨论制度,提交全所律师讨论。
本案难点在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三峡建行已经提供了他项权证,如果被告否定,则需要提供否定的证据。可如何提供否定的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推翻行政机关颁发的他项权证呢?
本所律师研究认为,如果委托人否认办理过抵押登记,说明有人冒名顶替,签字的笔迹应当可以通过鉴定来认定。与其被动作为被告进行答辩,不如主动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建行三峡分行违法办理的他项权证登记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如果房产管理局不能证明抵押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撤销抵押登记行为,建行三峡分行的借款抵押案则会不攻自破。
2015年7月23日,承办律师代理原告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建行三峡分行办理的他项权证登记行为。被告房产管理局辩称其行政行为合法;建行三峡分行辩称,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只做形式审查,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经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时的“杨某”与原告杨某笔迹不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查、核实的职责,被告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遂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鄂点军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撤销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建行三峡分行办理的0074998号他项权证登记行为。
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建行三峡分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05行终14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和建行三峡分行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抵押登记被撤销后,建行三峡分行起诉杨某借款及抵押担保案失去了基础,建行三峡分行不得不申请撤回起诉,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343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建行三峡分行撤回起诉。
点评:
1.承办律师根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不同,巧妙地将民事诉讼的被告变身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
2.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抵押登记行为,对建行三峡分行的起诉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从民事诉讼开始,以行政诉讼告捷。充分展示了本所律师的高超智慧。
3.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和建设银行,承办律师知难而进,最后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所律师充分表现出不畏强势,勇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附图:
1.建行民事起诉状;
2.抵押登记证据若干;
3.本所案件讨论会议照片;
4.行政起诉状、鉴定意见;
5.一审行政判决、二审判决;
6.点军区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