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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经过公证亦无效 ——被告沈开明与原告程福英公证遗嘱继承案

女:经典案例四

 

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经过公证亦无效

——被告沈开明与原告程福英公证遗嘱继承案

 

(2012)鄂陈律民字第0101号

(2012)鄂陈律民字第0266号

(2013)鄂陈律民字第0112号

(2013)鄂陈律民字第0218号

承办律师:江爱明

 

2012年3月13日,原告程竹英在其姐姐程福英去世后不久,便将程福英的养子沈开明告上法庭,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沈开明居住的房屋应当归原告继承。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程福英系同胞姐妹,被告沈开明系被继承人程福英与丈夫沈世凡的养子。沈世凡去世后,程福英在程竹英及其丈夫陪同下,前往宜昌市公证处立下遗嘱:表示将其所属的位于宜昌市常刘路27-2-2-6号房产及抚恤费等由其妹妹程竹英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宜昌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播放一段公证视频……)

 

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程福英生前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合法有据。遂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鄂西陵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程福英遗嘱所指房产归其妹妹程竹英继承享有。

被告沈开明不服该判决,四处申冤。为了避免或减少涉法上访,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律师代理诉讼。承办律师经调查后提供了新的证据,认为涉案房屋系沈开明出资以其养父名义购买,其养母程福英无权立遗嘱处分该房产。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沈开明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致使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查明:涉案房屋属湖北宜药集团房改房,1999年房改时,沈世凡、程福英夫妇无力购买,经产权单位领导劝说,沈开明才同意筹资以其养父沈世凡名义购买,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收据注明交款人为沈开明。法院认为,原告依据的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且受遗赠人程竹英在场,公证程序违法,该公证遗嘱不予采信。2013年8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竹英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竹英不服终审判决而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驳回程竹英的再审申请。

 

点评:

因养母与养子之间的矛盾引发的房产继承案,经过三级法院五个程序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沈开明出资购买房产给养父母居住,却险些被其养母立遗嘱处分给了他人。本所律师为沈开明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出本所律师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公序良俗为己任的价值追求。

 

附图

1.公证书、遗嘱;

2.录像;

3.一审判决;

4.沈开明求助照片、民事上诉状、关于沈开明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

5.二审裁定

6.一审判决、程竹英上诉状,二审判决;

7.湖北省高院裁定。沈开明手捧房产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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