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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杀人犯”同样是律师的职责 ——被告人沈雄故意杀人案

男:经典案例五

 

拯救“杀人犯”同样是律师的职责

——被告人沈雄故意杀人案

 

(2015)鄂陈律刑字第0019号

(2016)鄂陈律刑字第0023号

 

辩护律师:颜永桃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初中文化,无业,荆州监利县人。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沈雄通过QQ与庹某(女,殁年29岁)约定,以600元价格由庹某提供性服务。庹某来到约定的宾馆后,突然提出要价2000元,遭沈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打斗,沈某持水果刀向庹某多个部位连捅四十余刀,见庹某不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庹某系被他人用金属刺器刺破左侧颈总动脉、左侧颈内静脉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杀入,情节严重,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沈某的母亲慕名来到本所求助,认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才闯下大祸,只求留住性命。本所考虑到案情重大,决定由业务副主任颜永桃律师亲自担任辩护人。承办律师经研究后认为,沈某为了600元到2000元嫖资的差价发生争执,而连捅四十余刀,故意杀人。如果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事由,本案几乎没有辩护空间。颜永桃律师通过对被告人杀人动机的分析,从而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提出质疑。沈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经向其亲属了解和会见,该质疑被排除。颜永桃律师提出沈某犯罪时18周岁刚满3多月时,沈某的母亲解释说,老家农村当时办理身份证时,出生年月日是村干部随意填写的,并不准确。颜永桃律师眼前一亮,立刻着手调查,收集沈某真实年龄的证据。通过查看沈氏族谱、收款收据、学校学生档案,以及收集到的有关证人证言,均表明沈某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96年12月2日,比身份证记载年龄小6个月。也就是说,沈某犯罪时离18周岁还差两个多月。颜永桃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信。2016年5月1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5年。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沈某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沈某也同时撤回上诉,2016年12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国家《宪法》赋予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因此,律师将故意杀人的罪犯从死刑边沿拽回到15年有期徒刑,正是律师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配图:

1.起诉书、身份证;

2.杀人现场模拟照片,血性场面;

3.被告人脚镣手铐受审的照片

4.辩护人提供的部分证据

5.一审判决、抗诉书、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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