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恰当引用最高院批复,提炼出罪关键点,化无凭为有据
——沈德彬非法经营、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罪等
案号:(2019)鄂陈律刑字第0008号
(2019)鄂陈律刑字第0049号
承办人:李刚、毛汝节
2019年2月13日,五峰检察院以被告人沈德彬涉嫌非法经营、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五峰法院提起公诉,提出判处被告人沈德彬有期徒刑15-16年,并处罚金1006万元的量刑建议。
承办人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庭审活动,认为被告人沈德彬对外放贷的行为不属于套路贷,提出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诈骗罪和变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沈德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监察机关和被告人沈德彬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抗诉、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典之处在于恰当引用最高院批复,提炼非法经营罪出罪的关键点,化无凭为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