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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征收方?利用双重身份 恶意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律师说NO

  出租人?征收方?利用双重身份

  恶意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律师说NO

  (2019)鄂陈律民字第0143号

  (2019)鄂陈律行字第0003号

  承办人:陈守邦、田伟伟

  金桥公司所属的滨江果菜批发市场,是政府重点“菜篮子”工程。1998年,该市场因建设夷陵长江大桥需要拆除。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精神,金桥公司与金轮公司于同年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金轮公司将其下属叉车一分厂所属的厂区转让给金桥公司,用于兴建果菜批发市场。合同明确约定“采取总体规划、整体转让、分期付款、分期实施的办法。”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兴建永久性建筑12栋,临时建筑44栋,并投入运营。次年,金桥公司与金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已支付转让金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登记为金桥公司,其余部分变更为租赁关系。后因收购,出租方从金轮公司变更为土地储备中心。2017年,土地储备中心以棚户区改造为由,申请征收东山大道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包括金桥公司所属的金桥市场。同年,伍家岗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征收范围包括金桥市场。征收中,金桥公司认为租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评估结果和补偿金额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双方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3月,土地储备中心以棚户区改造,其需要收回出租给金桥市场的土地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金桥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要求金桥公司立即拆除位于其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将土地返还给土地储备中心。

  金桥公司慕名到我所寻求帮助,承办人提出以下法律意见:金桥公司兴建的金桥果菜批发市场房屋有部分座落在租赁的国有土地上,不影响金桥公司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享有物权。本案系因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形成的争议,并非租赁合同纠纷。承办人进一步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土地储备中心主动申请政府依法征收,然后又以租赁合同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双重身份规避行政监督,属于恶意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金桥公司采纳承办人意见,立即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伍家岗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019年11月5日,宜昌中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伍家岗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金桥公司关于伍家岗政府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请求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次月,伍家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在土地征收中,应由征收主体与相关权利人就补偿问题直接协商为由驳回原告土地储备中心要求金桥公司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将土地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因政府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形成的争议,而并非租赁合同纠纷,土地储备中心意图利用双重身份恶意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承办人及时发现案件本质,利用组合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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