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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和约定义务 对火灾不承担责任
(2019)鄂陈律民字第0265号
(2019)鄂陈律民字第0384号
承办人:陈守邦、田伟伟
2010年及2011年,豪铃公司与前坪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租村委会房屋用作仓库,协议特别约定:前坪村委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消防通道及设施,并确保其有效性,若因建设问题造成乙方商品损失,由其按两倍损失金额赔付。豪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房屋的完整,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并保持原样。2014年12月4日,豪铃摩托车仓库和旁边的三环经营部发生火灾,烧毁仓库及堆放在仓库内的摩托车及配件。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为三环经营部室内东北角最先起火,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引燃东北角堆放的废旧塑料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火灾发生后,前坪村委会以豪铃公司未封堵仓库窗户造成损失扩大为由,起诉要求豪铃公司赔偿其修复损毁仓库的费用及租金损失近200万元。
豪铃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应诉。在该案中,承办律师提出,村委会认为豪铃公司未封堵窗户造成损失的扩大,系主张豪铃公司具有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不作为的侵权成立的要件是豪铃公司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根据消防法,消防设计应由作为建设方的村委会负责;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前坪村委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设消防通道及设施,豪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保证房屋的完整,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因此,不论根据法定还是约定,豪铃公司均无封堵窗户的义务。村委会要求豪铃公司承担火灾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承办人意见,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人紧扣不作为侵权以应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要件,辩驳有力,一招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