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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遇瓶颈,另辟蹊径起诉被执行人的股东获判决支持

  经典案例

  执行遇瓶颈,另辟蹊径起诉被执行人的股东获判决支持

  --海汇物流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股东出资、减资纠纷案

  承办人:杨成呈

  2016年7月,海汇物流公司与宜昌杨森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猇亭区法院判决杨森公司支付货款264643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执行中,杨森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海汇物流公司到本所寻求帮助。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发现,杨森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樊春兰、朱修菊。2016年5月增资300万元,增资部分蔡磊认缴270万元,扬友明认缴30万元,出资期限截止2035年5月。2016年7月,杨森公司减资为300万元,其中蔡磊认缴270万元,扬友明认缴30万元,出资期限截止2035年5月17日。当日,四被告出具《减资债务担保说明》承诺对公司因减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年7月18日,杨森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承办人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杨森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杨森公司减资时未通知海汇物流公司并清偿债务,海汇物流公司丧失了在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股东樊春兰、朱修菊应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蔡磊、扬友明明知公司债务未清偿而同意公司减资、协助股东樊春兰与朱修菊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无异议协助抽逃出资,同时四被告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四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应起诉杨森公司的股东,以确定股东对海汇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判决股东樊春兰在减资270万元的范围内、朱修菊在减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杨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蔡磊在减资270万元的范围内、扬友明在减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杨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典之处:本案系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发起人提起诉讼,将被执行人的股东确定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增加了委托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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