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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虽是医学外行,依法维权必须内行
律师简介
江爱明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
才去旧忧 又添新愁
2014年12月8日,某患者因食管癌住进某医院(三甲级别),医院对该患者行食管癌根治手术,切除其大部分食管。患者于当月30日出院后不久即出现严重咳血、发热症状,体重急剧减轻,特别畏寒怕冷,整个人痛不欲生。患者辗转在某医院及其他多家医院治疗,一年半内住院达19次之多,但病情不仅未见好转,反而咳血越发严重,甚至医院一度还下了病危通知。及至2015年4月份,某医院才确诊患者患食管瘘。
患者后与医院协商,要求该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医院坚称自己无过错,拒绝承担责任。患者无奈找到本所,委托本所律师起诉该医院,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复杂 鉴定难做
为确定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患方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为确定鉴定机构,法院先后联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但这些鉴定机构接到鉴定资料后都表示,本案例较为特殊、复杂,无法得出确切的鉴定结论,退回了鉴定材料。后法院联系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同意进行鉴定。
博览文献 吃透案件
为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认真研读了患者的全部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并作了详细的笔录。为了解食管瘘的有关知识,承办律师为此特意到三峡大学图书馆查阅了大量有关食管瘘的医学专业书籍,在网上查了有关文献资料及类似病例记录,并订购了相关书籍,做了大量笔记,从而对食管瘘的成因、检查方法、治疗措施、诊疗规范有比较深刻的理解,也找到了院方的问题所在。
据理力争 成功维权
2017年5月10日,承办律师远赴上海出席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
代理某医院出席听证会的专家仍然坚持该医院无过错。其理由是:1.本案的食管瘘是晚期瘘,医院主观上不存在延迟发现瘘的因素;2.晚期瘘采取保守治疗措施,符合处理原则。
承办律师针锋相对,有理有据地指出:1.患者并非晚期瘘而是早期瘘,该医院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食管痿,从而导致食管瘘病情的加重。2.确诊患者已形成食管瘘后,该医院的治疗措施不当。
鉴定人员认真听取和记录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甚至忍不住当面称赞说承办律师的发言已经不亚于专业人士了。
听证会后,承办律师撰写了五千余字的《听证意见》及近二千字的《听证补充意见》,系统阐述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加强与鉴定人的沟通,持续跟踪鉴定过程。2017年9月5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医院对被鉴定人出现的一系列症状未能高度重视和严密、细致观察,未能尽早明确或是排除食管瘘,注意义务履行不完善;医院对于被鉴定人食管痿的治疗措施上欠妥,在保守对症处理效果不佳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其他治疗措施,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判决该医院按过错程度向患者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经验与感悟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学知识太过于专业,人民法院十分依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因此这类案件的关键环节通常不是在庭审阶段,而是在鉴定阶段。作为患方的代理人,面对医疗机构的强势地位,不能因自己是医学外行而对鉴定过程听天由命,而应针对具体个案学懂弄清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找到医疗机构的过错,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比较专业的意见,努力争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
律师肩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面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也要不畏艰险、披荆斩棘、勇往直前,从而不负国家、社会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