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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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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7:“飞天茅台”有假,超市该赔吗?

“飞天茅台”有假,超市该赔吗?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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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淑芬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宜昌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团成员,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执业十八年,经典案例上百件,深受当事人好评。先后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具备熟练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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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刚上架,官司惹上身 

      2016年11月16日,宜昌某超市向商贸公司采购了53º“飞天茅台酒”30瓶,商贸公司将该批白酒送往超市,超市刚上货架对白酒进行登记、陈列时,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并告知超市,因接到他人举报白酒有假,暂扣该批白酒,后经鉴定该批“飞天茅台”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16年11月2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商标侵权对超市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随后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超市和商贸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在《三峡晚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茅台刚上架还没卖出一瓶,就惹来了官司,超市老板对卖假酒的商贸公司恨之入骨,自己规规矩矩做生意,却要面临茅台厂家的巨额索赔。老板一筹莫展,思来想去,不能就这样认怂,最后决定找律师迎战这场官司。

     官司如打仗,战术最重要 

      老板慕名来到本所,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这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纠纷,在鉴定结论为涉案“飞天茅台酒”非贵州茅台厂家生产的情况下,超市作为被告想要摆脱责任难上加难。

     承办人集思广益,分析后认为超市可从两方面抗辩不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超市不知道进货的白酒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超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涉案商品系超市从合法的市场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进货、且支付了相应的货款,超市采购商品渠道正规,来源合法。其次,超市虽上架白酒,但因全部被扣押,客观上没有销售涉案白酒,并未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超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全部侵权商品”、“在《三峡晚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成立。

     证据为武器,决胜全靠它 

       承办人围绕抗辩的观点详细收集证据,通过超市与商贸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涉案货品的外观、实际购买的价格和正品定价之间的差价、对账单、发票单据等证据共同印证超市合法购买白酒,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并在未售出白酒的情况下已说明了该白酒的提供者,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人有理、有利、有节地回击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力证超市没有侵犯“飞天茅台”的商标专用权。一番唇枪舌战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见势不妙,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超市的起诉,一场诉讼以原告主动鸣鼓收兵告终。原本以为板上钉钉的输官司,结果却大大超出预期,超市老板喜出望外,随后与本所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成为本所的忠实“粉丝”。

点评

      打官司像打仗,攻防战术各有千秋,原告起诉属于“立”的一方,需要把围墙筑成铜墙铁壁,牢不可破;被告应诉属于“破”的一方,只要找出围墙薄弱漏洞处,集中力量攻之,围墙穿洞或倒塌,被告破防就成功。本案因为承办人找准了案件破防的切入点,并运用大量的证据为武器,原告因围墙未筑牢,最终主动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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