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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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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11:合法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不侵权!

  合法使用商品通用名称,

  不侵权!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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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静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执业19年,经典案例数百件,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刑事辩护。曾荣立三等功、荣获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四十周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女律师突出贡献奖”、“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 “双岗建功标兵”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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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神茶”遭“巫山神”起诉,

  老品牌被控侵权

  巫山巴雾经营部是一家茶叶经销商,2012年以来一直通过委托第三方代工生产的方式销售名为“巫山神茶”的茶叶。“巫山神茶”就是俗称的“林檎茶、三匹罐”,取材于长江三峡流域生长的野生林檎树叶,通过晒干制作而成。几十年以来,巫山奉节一带的茶叶生产销售商基本以“巫山神茶”作为该茶品的商品名称进行生产销售。

  2019年5月,A公司注册“巫山神“文字商标用于茶产品,同年6月,A公司在市场上多次收集购买巫山巴雾经营部生产销售的巫山神茶。同年10月,A公司向宜昌中院提起诉讼,称巫山巴雾经营部生产销售的“巫山神茶”侵犯了其“巫山神”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巫山巴雾经营部停止生产销售“巫山神茶”,销毁已有的“巫山神茶”外包装,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接到起诉材料,巫山巴雾经营部愤懑难平,认为同是巫山神茶的经销商,A公司状告他人侵权毫无道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巴雾经营部来到律所寻求法律帮助。

  合法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不侵权

  承办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巫山神茶”属于巫山奉节地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指代的是采自林檎树的茶产品,是当地官方和老百姓对林檎茶的传统称呼,不指代具体商品来源。A公司2019年注册“巫山神”商标,不能以此排除和禁止巫山巴雾经营部对已存在多年的“巫山神茶”通用名称的合法正当使用。巴雾经营部行为不侵权,没有义务停止生产销售“巫山神茶”。

  两审两败,A公司诉请被判驳回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巫山神茶”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巴雾经营部的行为系对“巫山神茶”通用名称的合法使用,并未侵犯A公司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A公司上诉请求。

  维权需正当,知名度红利蹭不得

  A公司败诉的背后,其实也反映了公司维权动机不得当。一个在市场上存续了几十年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通用名称,不可能因为某一方将其拆分抢注成注册商标而成为该通用名称的唯一使用权人,进而独占该名称知名度红利,这样既不合法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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