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企业邮箱
联系我们
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女士
电 话:0717-6900007 / 6900008 / 6900009
邮 箱:csblssws@163.com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
B座17层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23:多点出击,浑水摸鱼推责任 破立结合,去伪存真定债权

  多点出击,浑水摸鱼推责任

  破立结合,去伪存真定债权

  —李某VS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律师简介

  

微信图片_20220819094132.jpg


  赵柏华律师,法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宜昌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曾长期在大型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承办了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民事、刑事以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领域为企业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合同、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

  

微信图片_20220819094136.jpg


  合作经营发生纠纷,

  浑水摸鱼否认借条。

  2015年,陈某注册成立科贸公司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在天猫网上开店。陈某与李某协商合作经营,双方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合作运营科贸公司天猫店,其中陈某出资55万元,以42.5万元现金加上现有店铺、存货等(折价12.5万元)出资,李某出资45万元,以现金出资。该协议签订次日,李某向陈某转账10万元,同年8月、9月,李某将金额共计80万元的4张银行承兑汇票(系由李某以78.8万元购得)交给科贸公司,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同年10月,科贸公司(陈某经手)出具1份《收条》,内容为“收到李某投资资本金45万元”,另陈某出具1份《借条》,内容为“陈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42.5万元”。2018年6月,双方因天猫店经营发生纠纷,李某要求陈某偿还自己垫付出资的42.5万元借款。陈某却否认向李某借款42.5万元,李某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

  《合同法》(注:自《民法典》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李某只转账给陈某10万元,而陈某一方抓住这一点,分别从不需要借款、没有收到借款、汇票款与陈某无关等方面提出抗辩:

  1.陈某于2015年就缴纳了科贸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向李某借款出资。

  2.李某只转账给陈某10万元,而未向陈某提供42.5万元借款,借条无效。

  3.李某向科贸公司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是李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与陈某无关。

  4.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从科贸公司转走款项146万余元,李某将提供给科贸公司的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提供给陈某的借款无事实依据。

  李某确实面临诉讼风险,必须解决好相关问题。

  破立结合,去伪存真,

  锁定双方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陈某的抗辩理由,承办律师破立结合,提出如下观点:

  1.无论陈某是否缴纳科贸公司注册资本,其与李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已约定其前期投入折价12.5万元,后期仍需出资42.5万元,陈某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经营资金的区别。

  2.李某为科贸公司提供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科贸公司收到汇票后不久给李某出具了《收条》(且系陈某亲自经手),确认了李某出资45万元,证明该汇票款的一部分是作为李某的出资,即李某履行自己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

  3.陈某作为合作方,也应及时出资42.5万元。李某除自己出资之外还向科贸公司支付了35万元,在财务处理上不是由科贸公司给李某出具35万元收据,而是由陈某另向李某出具《借条》,确认陈某借到李某42.5万元,该金额正好与陈某应出资金额相符。李某此前只转账给陈某10万元,但陈某出具的《借条》所写金额不是10万元而是42.5万元,恰好证明是加上了李某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中的32.5万元,亦即实质是李某为陈某垫付了32.5万元的出资。故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向陈某支付另外32.5万元借款,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向陈某提供了该借款。至于多出的另外2.5万元汇票款(抑或按购票成本价计算多出的1.2万元汇票款),属于李某为科贸公司代付货款,不影响李某与陈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4.至于陈某所称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从科贸公司转走款项146万余元的问题,实与此前李某为陈某垫付出资无关联,而且是双方协商将天猫店由李某独家经营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案涉项目合作协议、收条、借条及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陈某之间42.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各级法院均支持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李某胜诉,李某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合法债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及其公司之间,合伙经营、民间借贷、垫付出资、代付货款等多重法律关系交织,而当事人及其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手续简单且不够规范,合作期间又未及时办理结算,时过境迁,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陈某就利用资金往来手续中的某些不足推卸责任,给李某制造了一定的障碍,也导致双方长期的诉讼。

  承办律师在分析当事人之间不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本案关键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缜密论证,将本案出借人未直接“提供”给借款人的借款再现出来,使借款债权得以认定。此外,本案将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先加以解决,也为以后解决双方合伙经营争议扫清一个障碍。


服务热线

0717-6900007
0717-6900008
0717-6900009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