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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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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39:保险公司未细致询问,不能加重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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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鹏律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宜昌市律师行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宜昌市创客法律服务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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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李女士的丈夫商先生是某快递公司员工,从2019年8月11日起,通过网上操作为李女士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连续投保三年。保费1201元,电子保险合同约定,对四十种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另外,电子保单上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医学诊断患如下疾病,则不符合投保资格:1)首次投保a.良、恶性肿瘤、b.心绞痛、c.高血压二级及以上…。

妻子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拒赔

     2022年6月14日,李女士因肺部感染就医,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女士于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5日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子宫平滑肌瘤,遂以李女士在投保前确诊良性肿瘤、不符合投保资格,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因为李女士的丈夫本身也患有重大疾病,保险拒赔令李女士雪上加霜,家庭生活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委托我所代理诉讼。

律师精准代理,法院判赔20万元

     承办律师提出:首先,保险公司在李女士丈夫投保时,仅提示良恶性肿瘤无投保资格,但没有明确告知良恶性肿瘤的范围,投保人不可能理解该概括性条款的具体含义。其次,李女士确诊的子宫平滑肌瘤,与现在所患“多发性骨髓瘤”并不具有医学上的联系,李女士没有隐瞒身体状况的故意。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依照判决向李女士支付了20万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判断投保人是否适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结合保险人询问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具体判断。如保险人的询问是概括且笼统的,不应当加重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本案承办律师精准把控案件突破点,代理意见准确,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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