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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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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40:直播营销,保底条款起争议;磋商留痕,确定条款真意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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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汝节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法律事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联系电话:1737171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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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卖货,产品滞销损失谁承担?

      2020年10月,一致魔芋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直播带货,科技公司拟定《快手直播营销合作协议》,一致魔芋公司盖章后通过微信发送给科技公司并催促尽快盖章回传,科技公司承诺盖章回传但一直未回传。一致魔芋公司为直播准备了5万单产品,科技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直播,仅销售了3000多单产品,双方对剩余产品损失由哪方承担发生争议。

      《快手直播营销合作协议》1.7.1条约定:“该坑位费是否保证最低销售额:5万单(10万盒)”。一致魔芋公司认为该条款科技公司承诺保底销售5万单产品。科技公司认为合同未盖章,合同未成立,且划线部分由一致魔芋公司填写,科技公司未承诺5万单保底销量。因双方起纠纷,一致魔芋公司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合同成立条件

及条款真实意思

      承办人经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科技公司虽未盖章回传合同,但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三场直播,且从平台结算了部分佣金,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权利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案涉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于合同1.7.1条的理解,结合条款磋商过程、合同目的以及词句使用,可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科技公司承诺保底销售5万单产品,因此科技公司应对剩余产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剩余产品损失。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成立及合同条款如何理解是本案焦点,承办人依据诚信原则,从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等过程分析说理,认为合同有效及存在保底条款的观点得到了两级法院支持,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该案也提示,签订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合同签订磋商过程要注意保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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