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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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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41:施工方拒绝结算中途退场,发包方公证保全证据赢官司

施工方拒绝结算中途退场

发包方公证保全证据赢官司

——J公司诉焘跃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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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丹律师,金融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六级。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执业理念,真诚待人,勤勉敬业,办案认真负责。专注于处理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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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湖北焘跃公司承接宜城火电厂临建工程后,于2021年10月12日与河北J公司签订《彩钢板房购买合同书》,约定J公司定制彩钢板房并现场安装,不含税单价185元每平方米,工期4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约186万元,预付定金2万元,每到3车货付款50万元,安装完板房验收合格付一半尾款,吊顶验收合格后结清尾款,扣除3万元质保金,期限一年”。2021年11月26日,上级发包方认为临建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给焘跃公司、J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2021年12月1日,J公司提出焘跃公司要在12小时内支付其刚到场的3车货的50万元货款,否则其不同意整改,且将停工退场。焘跃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102万,超过J公司已完成部分的造价,不同意J公司意见。2021年12月3日,J公司给焘跃公司发函提出解除合同。焘跃公司请J公司现场共同确定已完工程量及剩余材料,以便后续施工,J公司不予理睬,径自将烂摊子留下。焘跃公司工期紧急,又担心后续扯皮,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审查材料后,发现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J公司所在地河北饶阳县法院管辖,预计J公司很快会在当地起诉。针对J公司拒不到现场共同确定已完工程量及剩余材料的问题,建议焘跃公司及时联系工程当地公证机构,到现场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现场证据保全完成后,又建议焘跃公司及时联系造价鉴定机构,对J公司已完工工程造价以及现场剩余材料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此后,焘跃公司购买部分材料,并委托第三方续建完成该工程。

      不出所料,J公司于2022年1月即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饶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焘跃公司支付货款、运费40余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J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在当地法院起诉,占有“主场”之利,如被该法院采纳,既有可能使焘跃公司面临多付合同价款的风险,还面临严苛的违约责任,且疫情期间远离焘跃公司所在地及工程所在地到J公司所在地应诉,也极其不利。经研判相关规定及案例,承办律师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彩钢板房购买合同书,但其内容明确约定了“安装”彩钢板房、“工期40个工作日”、“质保期为一年”、“布置方案见甲方确认的平面布置图”、“甲方负责办理板房的有关用地报建手续”等,该合同实为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则,而不应由J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承办律师据此代理焘跃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饶阳县法院予以采纳,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宜城市法院审理;J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衡水市中院维持原裁定。

      宜城市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J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退场时已完工情况以及现场遗留材料情况,只能申请鉴定,但即便鉴定,原则上也只能以证据保全公证作为鉴定依据,对现场材料价值也只能参照焘跃公司委托鉴定评估中材料价值认定。在此情形下,J公司不得不考虑与焘跃公司协商方案,最终,J公司不仅放弃全部价款主张,还为焘跃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达成和解并撤诉。

承办律师点评


      1.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特别是可能续建的施工现场,应及时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然也可以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但本案因约定管辖对焘跃公司不利且情况紧急,故申请公证。

      2.案件管辖有时对案件处理结果有较大影响,本案焘跃公司通过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法争取到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为案件的及时、成功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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