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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年所庆之经典案例42:当事人以“意外伤害”为由主张保险赔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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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苏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18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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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9日,被保险人邓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保险金30万元。2020年12月4日,被保险人邓某失踪。2022年3月17日,群众发现荒野小水沟有一具白骨化尸体,公安机关确认为被保险人邓某,经检验无典型特征外界暴力致伤痕迹,排除他杀。被保险人邓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邓某不属于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事故,不同意赔偿,并委托本所应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承办律师吕苏平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意外伤害死亡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俗称的意外死亡。涉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关于邓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并不是对死亡原因的定性;排除他杀与意外伤害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逻辑关系。原告主张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是因何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因素导致,也不能证明何种意外“直接”致使被保险人身体伤害及死亡结果。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开庭后,原告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同意酌情给付3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三、律师点评

  日常生活中提到“意外死亡”时,一般是强调其突发性,强调主观上没有预料到,任何没有预料的死亡(甚至是因疾病死亡)都可以说是“意外死亡”;而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指的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而死亡,符合该含义的“意外伤害”,保险才能理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原告须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才能认定属于保险事故范畴。本案保险公司的精准抗辩,对纠纷的妥当解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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